蔡明红律师

蔡明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女子结婚不足一月却负债500万,只因丈夫做了这件事……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2
人浏览


2012年2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

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2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

但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这样的例子遍布全国。

“他们因前配偶举债

深陷债务危机

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

婚姻有风险

领证需谨慎

似乎不再是个口号”

????这是什么情况呢?

导致这一切的根源就是导致数百万妇女同志(少数男士)背上巨额债务的“恶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简称“24条”。其完整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是恶法吗?

很多人评论说这是一条恶法,一条违背人性的法律,一条造成很多“冤家错案”的法,一条需要立即修正的法。

法律这么规定,很明显能够看出来是在保护谁的利益。没错,就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会发生夫妻一方“坑夫”、“坑妻”的事情,更多会发生的是,夫妻二人合谋坑外人。

大家想想,一边是曾经海誓山盟要白头到老的有情人,另一边无论关系怎样都不会是一个陪自己后半生的外人。显然前者因为婚姻关系会更加团结,更有动机和理由,通过离婚时约定一方取得全部财产,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所以,现实中债权人被坑惨的多了去了,甚至比她还惨。

事实上,她之所以有此遭遇,主要不在于法律,而是遇人不淑。

宁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

那么肯定有人会问了,那法律这样规定也未免有些“宁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意味了吧。

没错,你还真说对了。

法律如此一刀切(那两个聊胜于无的但书就算了吧)的规定确实会有这种嫌疑,但是我想这更多的是立法机关的一种无奈之举。为什么制定此法律是偏向债权人而不是夫妻配偶另一方的呢?

一般社会理念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属于一个慎重、严肃的问题,双方必然对对方的人品等各方面均有整体评估后才会最终走在一起。那么双方理应是一个更加紧密联系的团体,出现上述情况的现象必然属于少数。综合权衡后法律必然要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但是,也不得不承认,对于那部分被“错杀”的人也是不公平的。法律对于这种情况的规定是否需要调整变更呢?

当然需要,但怎么改呢?

没人说得清楚。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永远是最复杂的。怎样能够尽量完美的解决问题是一个更加需要思考也考验立法者智慧的问题。

最高法的表态

事实上,目前最高法已经注意到这条司法解释对公众以及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了。于是在2016316日最高法刊登了《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

从答复意见中可以看到,最高法就此已经给出了一个比较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就是要求配偶举证证明另一方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举证问题虽然仍然有一定难度,但是对于“被负债人”却有着重大意义。同时,微博中的这位女士也应该能够通过这种方法免除偿还债务的义务。

【备注】这方面的工作本律师强烈建议各位务必重视,将工作做到前面,想得周到,将风险的关口前移。这里面牵扯到大量的法律问题,可以操作的空间很大,一部分的利益可以实现,所以建议向身边专业人士咨询,做好风险防范,防火防水防丈夫。(完)

以上内容由蔡明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蔡明红律师咨询。
蔡明红律师
蔡明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1419人好评:13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40号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蔡明红
  • 执业律所: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9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40号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