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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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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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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回族,198X年X月X日生,住福建省XXXX号,身份证号码35052XXX。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19xx年1X月X日生,住江西省XXXXX。

申请事项:

    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交由福建省泉州市XXX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郭XX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向贵院起诉。申请人认为该案由贵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系福建省泉州市,不是在江西省XXX。

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系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泉州市XXXX,申请人会向贵院提供相关的证据。

三、被申请人仅仅依据一份其当地的村委会开具的所谓的证明就向贵院起诉,该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证据充分的规定。说实在话,这样的所谓村委会证明虚假的可能性是极大,这样的证明的开具一般是很容易,况且该证明也没有该村委会出具证明人的签名。众所周知,是否在一个地方常住,应当由管理流动人口的政府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据,如公安机关户籍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等等才能证明申请人是否在该地生活常住的客观事实。仅由所谓村委会开具所谓的证明是过于随意和不负责任,是不符合证据规定的。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院在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是否在上饶县常住的证据之时,应严格审核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系有权机关出具,证据是否真实客观,以及其他的相关的证据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转至福建省泉州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X年XX月XX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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