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

蔡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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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常见证据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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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1、当事人的陈述

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言语行为的概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如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但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情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有些案件当事人主张以现金交易,没打借条,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此类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和对法官都是考验。

2、书证

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与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直接证据。

支付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

3、视听资料

当借款人欠钱不还,出借人又没有借条等书证来证明借贷关系时,起诉前,也可以用录音来证明借款人欠钱不还的事实。但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该录音证据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有其他证据佐证。

4、电子证据

另外,没有经过篡改、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符合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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