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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中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量:0

一、原告诉称

  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原告出资,借被告名义购买了华宇小区303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经济适用住房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待原告符合政策条件可以过户时,被告无条件配合将暂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前述房产过户给原告。针对前述事实被告曾亲自出具一份证明。但现在被告严重违反承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借用被告名义买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购房费用(其中包括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保险费、登记费)、购房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4、判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2002年购买房屋,原告所提到的证明是在5年后,其间隔时间之长,不符合常理。2、所有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手续、资金都系被告所有,原告从未出资。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系买方,并且被告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所有权证书中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因购买该房屋交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契税、手续费、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保险费、登记费。经本院调查,涉案房屋的贷款一直系由原告负责归还,至此该笔贷款全部结清。购买涉案房屋后,便由戴某对其进行装修并居住。本院依申请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00万元。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及贷款利息;

  (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增值差价;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四千元,由被告负担二万;

  (4)评估费由原告负担一千元,由被告负担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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