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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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2014年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来源:张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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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社函[2014]110号


关于调整2014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等精神和《2013年恩施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现将2014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农牧渔良种场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及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缴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具体为8034元。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个月计发,具体为26778元。


二、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具体为8034元。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计发。


三、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比较,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四、农牧渔良种场农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个月的40%计发,具体为3214元。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个月的40%计发,具体为10711元。


五、农牧渔良种场农工参保未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死亡待遇待上级文件明确后,另行下文通知。


六、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以上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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