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成功代理退伙协议纠纷案件
来源:沈佩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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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初,罗某、袁某和翁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贩卖汽配产品,协议约定由翁某注册个体户,财务由袁某和罗某管理。合同成立后,三方在经营中出现了严重分歧,翁某提出退出合伙,由罗某和袁某出资购买翁某股份,双方随即签订了退伙协议。协议约定翁某协助罗某和袁某变更个体户经营者,袁某和罗某分别在5月、6月、7月1日支付退伙金给翁某。6月份罗某和袁某未按期支付退伙金,遂即翁某将罗某和袁某告上法庭。罗某和袁某接到起诉状后,找到了沈佩杰律师。沈佩杰律师发现,袁某和罗某虽然确实没有按期支付退伙金给翁某,但是翁某也没有履行协助变更经营者的手续。沈律师立即向法院提出反诉,状告翁某未按照退伙协议履行义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翁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了罗某和袁某的反诉请求。
启示:一、退伙协议应当约定明确清晰,特别是履行义务的时间应当明确。二、退伙约定后要积极的通知对方履行义务。
三、合伙企业应当合法注册,不应当以个体户代替,否则可能存在严重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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