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常超律师

邓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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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来源:邓常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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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x,女,汉族,生于199xx48日,住三台县号,(系xxxxx设备操作工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地址:三台县xxx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终止(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而产生和享有的医疗费628.0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93元/月×7月=12551元;一次性医疗费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73元/年÷12月×10月=29894.16元;停工留薪待遇1793元/月×11月=19723元;护理费:80元/天×9天=720元;住院期间伙食及营养补助40元/天×9天=36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人民币64876.19元。

事实和理由:

201293日上午912分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属的xxx车间分装xxxx颗粒xxxx批号时,不慎将右手食指压在分装机横封辊上。申请人于当日被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食指末节缺损伤,右食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进行“清创探查皮瓣修复术“后治疗出院修养。治疗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所受之伤,经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人社工[2012]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申请人受伤性质属因工受伤”。后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拾级伤残。

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购买了职工工伤保险,但因为各种原因申请人一直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请予支持申请人之诉请!

    

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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