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常超律师

邓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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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绵阳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来源:邓常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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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x户买受人诉四川x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汇报

四川省xxxx建设局:

    xxxxx户买受人诉四川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贵局的鼓励和支持下,目前已经庭审结束,现就相关案件进展和庭审情况作一简要汇报和介绍,同时以期贵局能够再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普通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后续案件进展能够加以指导和帮助。

一、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问题。

1、关于部分业主在xxxx公司的催促和欺骗下已经领取购买的房屋装修钥匙的行为是否是已经完成交付的问题。

对方代理人提出买手人的合同目的通过领取钥匙的行为已经实现,已经完成了交付;而业主们认为领取钥匙实际是对方当初承诺只是拿走一把装修钥匙,并不是正式的交付,况且在领取钥匙是并未完全的能够占有和使用房屋,因为其施工人员可以随意的进出,同时在xxxxxx月前份水、电都未实际接通,部分业主装修是另行接线并且向鑫大海公司另外缴纳水电费用,同时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在交接房屋时,应当由出卖人出示合同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双方实地验收后,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完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前期领取钥匙的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付行为。

2、关于xxxx公司违约期间如和计算的问题。

xxx公司代理人认为在2xxxxxx日之前领取钥匙的业主,违约期间应计算至领取装修钥匙的时间(理由如上1之叙述),其后领取或尚未领取钥匙的业主的违约期间应计算至xx2xxxxx日,理由为:其自我辩解为该商品房在xxxxxxx日已经合格,其后修改消防通道等设计变更,耽误了工期,所以导致其延后申请验收,违约期间应算至xxxxxxxx5日。

我方则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提出理由,根据对方庭审时提供的相关证据,无一直接证据证明xxx公司建造的该商品房在庭审前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也就是说目前该房屋都无法确定是否合格,所以违约期间应当连续计算,直至其真正意义上取得职能部门对该建筑项目的审批验收为止。

3、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xxxx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过高,应当按照拆迁安置的过度标准予以支付,同时提供xxxx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过渡费用标准的相关文件。

我方则认为,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一种预防性、惩罚性性措施和约定,应当遵守合同自治和信守原则,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且该约定并不存在过高或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当予以遵守。

二、庭审期间广大业主的态度。

在庭审过程中,本人作为大家共同代理人,一再安抚业主控制情绪,不要对对方代理人的言论采取过激行为,很多业主在听到对方不实事求是的辩解和言论时,显得较为激动,甚至在庭审结束后围着对方代理人予以理论并且显得较为气愤,庭审结束后,众多业主不断的电话询问结果,表示如果不能较为合理合法的处理和解决,将会继续通过各种途径维护权益,在这其中我们总是极力引导和安抚,让其耐心等待,相信法律会有一个较为公正的结果。

三、庭审后仍需继续开展的工作。

1、在庭审中,我们广大业主通过引导基本愿意进行调解,对xxxx公司也表示愿意调解处理,法院欲庭审后组织调解工作,但鉴于该公司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言论,我们一致对对方的诚意表示怀疑,所以对较为合理的调解达成一致信心不足,那么期待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也许成了此次纠纷解决的唯一办法。

2、鉴于对方根本不讲商业诚信的表现,广大业主担心其会通过各方面对广大业主的利益予以打压。我律师事务所为维护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顶着压力予以引导诉讼,支持广大业主诉讼,依法解决纠纷,贵局在此方面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所以在此案即将要有结果时,恳请贵局能够再次予以协调,以期能够一次性妥善解决,和谐处理,也使广大业主的心得到安抚,使其不再不断维权,维护我们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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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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