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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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是否能主张双倍赔偿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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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导致发生工伤,如果伤者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保。伤者的救济途径原则上有两种方式:第一,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又可向社保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务具体操作中却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存在法律空白、责任竞合、费用不明等难题。本文将重点分析和讨论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在实务中的处理路径。


一、案例


张某在某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该公司依法为张某缴纳了社保。2016年1月的某天,张某正在整理单位人事档案,这时候,孙某来到办公室大发雷霆,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表示自己档案没问题,为何总让自己补这补那,非常不满。张某见此情形坐耐不住,耐心劝导孙某要文明。然而,孙某不但不听,还变本加厉,开始动手与张某等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并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张某等两名工作人员,后被送至医院,并报了警。


最后经鉴定,张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刑事拘留。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家属与孙某家属经协商,达成一致,由孙某家属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包括各项赔偿(补偿)在内共计50余万元,张某为孙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双方签订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双方民事赔偿责任就此结清。案件终结后,张某向当地社保机构申报工伤待遇,被告知由于此前已经获得孙某家属的民事赔偿,故不能重复获得相应费用。张某及其家属则认为,社保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冲突,应当获得双份赔偿。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


二、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伤者张某获得侵权第三人民事赔偿后,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与此类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司法解释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导致发生工伤后,伤者可主张双份赔偿,但对于伤者申报工伤待遇的同时又向侵权第三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处理。据此,伤者获得双倍赔偿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从该项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还是非常明确,即对于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类案件,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二)理论界的争议


1.一种观点


有人认为,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类案件,伤者主张赔偿并不能采取完全双倍赔偿模式,而应当采取补充模式。即发生工伤后,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理由有二:一是工伤保险具有补偿功能,侵权损害适用于填平法则,采取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二是采取补充模式所有受到工伤的职工补偿待遇是基本相同的。如果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做成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产生新的不公平。


2.另一种观点


有人认为,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类案件,伤者可得到双份赔偿。其理由有三点:一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各地地方法规的补差规定违背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二是侵权损害填平法则难以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填平问题;三是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多得一份或数份(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工伤待遇)也不为过,况且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补偿),不存在公平问题。


三、实务中的争议处理


(一)实务中的争议


对于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类案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相应答复表明自己的态度,但毕竟该规定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还不能完全消除此类案件处理方式上的争议。立法机关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未明确该问题,需要在今后进行完善。


(二)实务中的裁判意见


就目前笔者所处理过的类似案件而言,大部分地区的社保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人民法院还是认可双份赔偿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双份赔偿也只限于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非物质性赔偿费用。对于诸如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必要交通费等费用,一般是不支持双份赔偿的。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处理此类案件总结的规律是:不能开发票双赔,能开发票不能双赔。


(三)伤者主张赔偿的顺序


尽管从理论上说,伤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顺序并不受限制。但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中,笔者建议先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可以穷尽所有途径先行向侵权第三人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不赔偿或者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和补充。即便是向第三人主张获得足额的赔偿,下一步还能向社保机构申请获得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非物质性费用。


(四)与社保局的博弈


鉴于此类案件在处理中存在巨大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会遇到伤者获得侵权第三人民事赔偿后,社保机构拒绝支付非物质性的赔偿。此时,伤者、家属及委托的代理律师应当与社保机构保持必要的沟通,充分陈述应当获得双份赔偿的理由和依据。


如果社保机构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伤者或家属对相应待遇的申报,可要求社保机构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答复,并说明理由。笔者相信,社保机构一般情形下并不会信心爆棚地以书面方式答复,鉴于种种压力,最终必然会谨慎处理,以避免被伤者、家属告上法庭。而一旦因此类案件出现行政诉讼,社保机构也并非有十足的把握获胜。


总之,在处理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此类案件中,应当保持冷静,步步为营,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到最大的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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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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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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