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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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建筑企业职责如何落实?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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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实名制管理办法》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具备如下三个条件,建筑企业方可允许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1.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3.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


建筑工人实名制的用意在于规范秩序、加强监管、维护权益,促进建筑业长期健康发展。新规之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职责由谁承担?如何落实?实名制信息包括哪些?未落实实名制需承担的责任为何呢?笔者就《实名制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具体内容等加以总结分析,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职责谁来担


根据《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此外,该管理办法第九条亦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二、建筑企业实名制职责落实措施


1.合同约定实名制管理职责承担方式


结合《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为明确实名制管理职责,同时建议建筑企业之间在签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合同时,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的要求,就实名制管理职责的具体责任承担方、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加以约定。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根据《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三、实名制信息包括哪些


根据《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四、实名制职责具体要求


1.实名制信息方面


根据《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在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要求时,在实名制信息方面,应履行如下职责:

① 采集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② 真实完整记录从业信息:

③ 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

④ 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此外,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2.硬件设施设备方面


根据《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还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五、未落实实名制需承担的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建筑企业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结合《实名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主要概括如下: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中明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联共享。2019年3月1日,《实名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启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笔者近两日尝试通过全国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平台(测试),查询最新实名制数据信息,但均暂无法打开。


无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将会给建筑业的用工制度带来很大的改变,也将会给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影响,具体作用如何,拭目以待。


附:建筑工人实名制的政策沿革


1.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3.2018年10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


一、各地可以通过jzgr.mohurd.gov.cn域名访问平台,也可以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的“建筑工人”栏目链接访问平台。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平台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措施,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时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全覆盖。对于暂未完成平台建设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我部开发建设的平台进行管理。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平台建设,并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联共享。要将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平台功能,丰富业务应用,实现本地区范围内数据互联共享,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及时。


四、我部将按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并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在平台建设、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4.2019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3)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5)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6)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7)各级住建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8)严禁各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9)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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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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