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关于余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5
人浏览

        关于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XX市XX区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和听取了xx对本案有关事实的陈述,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的《起诉意见书》的指控犯罪嫌疑人xx犯罪事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起诉意见书》的指控犯罪嫌疑人xx非法持有可卡因(净重0.15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40克)、大麻(净重0.57克),一共1.12克,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类型,但是将在主卧衣柜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物质为二甲基苯丙胺(净重154.82克)认定为毒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XXX市公安局XXX分局为犯罪嫌疑人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但对于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含有二甲基苯丙胺成份的白色晶体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类型,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予以明确。 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文书(珠公司化鉴字(XXXXXX号)中的检验结论为:送检的从XX房主卧衣柜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为二甲基苯丙胺(Dimethylamphetamine),净重拱154.82。但该《检验被告》并未明确送检的晶体中含有的二甲基苯丙胺成份为常见毒品成份的结论。 
    二、现行的法律条文未见有对含二甲基苯丙胺成份的物品属于毒品的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现未有哪种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含有二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晶体属于毒品的法律规定。所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含二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晶体属于毒品,缺乏法律依据。 
    三、含二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晶体并不是甲基苯丙胺,除非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或者毒品专业鉴定机构明确界定。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将两者概念混淆,把含有二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晶体等同于甲基苯丙胺(冰毒)来认定,因而是错误的。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毒品种类为二甲基苯丙胺, 其实《刑法》第348条适用的毒品种类并未明确包括本案所涉及的二甲基苯丙胺。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的规定都没有规定依据二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可直接量刑的标准。

 综上所述,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xx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敬请贵院能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xx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

以上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重视和采纳。

                        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俊哲
                            二0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马俊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俊哲律师咨询。
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47796人好评:33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地铁:珠江新城站高德置地出口)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地铁:珠江新城站高德置地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