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广州xx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工作态度及表现均未达到原告公司的任职标准,原告合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广州xx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从XX年X月1日至XXX年XX月XX日,在这期间,被告谢xx的工作表现一直不佳,经统计,原告公司对其考核的18个月份中,只存在2个月是尚能达到合格状态,表现较差的则达16个月,为此,原告已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告工作状态的问题。作为一家企业,被告的保安责任是负责公司财产的安全保护,对财产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被告一直没有达到公司最基本的工作标准,每月的考评信息反馈也未能提升到被告的工作改善。为此,原告公司基于多月的考评结果后,确认被告不适合任职保安的工作岗位,处于避免公司财产损失的发生,对被告作出了岗位调整处理,但在对被告岗位调整后,被告却一直没来上班,因此,基于被告的工作态度及表现,原告合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无须向被告承担任何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
二、穂劳仲案字(XX)XXX号案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公司的工资结构中,已经包含相关费用。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的部分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在原告公司的工资结构中,被告的工资已经包含了相关休假的工资,该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相关的证据显示,原告已经发放了被告XX年X月到X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原告的工资结构中,保安人员的工资已含周六休假,另外每月还有2天的固定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已经满足每周44小时的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详见相关证据),因此,仲裁裁定中认定的事实错误。
因此,本案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应当对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穂劳仲案字(XX)第XX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予以纠正,依法判定原告无须承担支付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马俊哲律师
20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