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广东XXX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
陈XX诉广东XXX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广东XXX发展有限公司月亮湾酒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申请人陈XX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定案时参考:
一、未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仲裁请求中有关费用的主张。
根据申请人陈XX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861元。其中,申请人以每月银行实发工资+现金工资+交易会补贴+过节费+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奖金为基数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银行实发工资总额为24828.62元(月平均工资数额为2257.15元),申请人仲裁请求中提及的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无证据予以支持,此外,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申请人发放了其交易会补贴450元、过节费100元、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奖金685元,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也难以令人信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的部分主张不能成立。
二、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经发放了部分补偿金。
被申请人提供的《在职员工年补偿金发放表》显示,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发放688.1元的补偿金,上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该事实,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在应付的补偿金中应当扣除已付的部分。
本案事实非常明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诉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计算其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扣除被申请人已发放的补偿金,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定案时参考,望依法采纳。
此致
广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马俊哲律师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