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莎团队律师

杨莉莎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综合

清算组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该如何处理

来源:杨莉莎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4
人浏览

          案例:

北京市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成立,由10名自然人股东组成,大股东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由张某和其他4名股东负责,原告股东甲并不参与日常经营。20087月,股东甲发现公司已在20082月份成立清算小组,且6月份在工商局办理了该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股东甲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工商档案后方得知,有人冒充甲的名义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解散和成立清算组股东会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上签属了自己的名字,即在股东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决议解散且成立了清算组、办理了注销手续。调查清基本事实后,股东甲以原告身份将清算组成员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其承担50000元的赔偿责任,按照甲的出资比例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清算组的成员应当由谁担任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因公司性质不同存在明显区别,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未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法院指定的人员也是有要求的,不能随意指定,指定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组成的清算组成员仅有张某和其他4名大股东,股东甲和其他4名小股东都没有被列为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该电器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股东组成。对于股东是全体股东还是非全体股东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公司解散的5个事由我们来分析,如果是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需要清算的,决议本身是经过股东2/3多数决的,其中不乏存在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人员,这种情况下不太可能也无需全体股东共同组成清算组成员。如果是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股东代表起诉要求解散的,本律师认为应当由全体股东参加,如果股东人数较多,可以由全体股东选举部分股东代表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这样才能保证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平等权与知情权。而因合并或者分立公司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组的,本身不需要清算,因此谈不上成立清算组的问题。

2.本案中的解散决议程序是否合法

该北京电器公司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如果决议符合公司法关于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无需全体股东都成为清算组成成员。但是本案中的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甲的签字是有人冒充的,如果经过审理查明,做出真实意思决议的股东代表权不满足2/3,该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应当被撤销,清算组的成立亦不合法;如果除去被冒充签字的股东甲之外,做出真实意思决议的股东代表权满足2/3的规定,则有关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清算组组成人员合法。

3.该电器公司清算组是否侵害了股东甲的权益,如侵害应如何维权

经审理查明,该北京电器公司不但冒充甲在解散公司决议上签了字,而且冒充了另一位股东的签字,但除去该两人的签字后,做出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代表权还是满足了2/3的法律规定,因此解散决议无法撤销。但是虽然解散决议无法撤销,清算组在执行清算过程中故意将价值高达50万元的机械设备以10万元的变价出售给了与法定代表人具有利害关系的A,股东甲的财务权益遭到的侵害。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甲可以据此要求清算组的全体成员对于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谁有权起诉清算组成员

股东:

本案中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股东甲,即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作为起诉的主体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

公司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公司的主体未被消灭,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以公司为原告起诉清算组成员是完全可以的。只不过实践中,清算过程中公司的实际权利掌握在清算组手中,公司的印章也在清算组管理范围之内,想要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就需要在起诉状上加盖公司的公章,实践操作起来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公司的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组

清算组主要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如果清算组利用了清算权利,在履行清算的职责过程中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债权人当然有权做为诉讼主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杨莉莎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莉莎团队律师咨询。
杨莉莎团队律师
杨莉莎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82人好评:4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莉莎团队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密云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