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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保全是否合法

来源:金尊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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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保全是否合法

王秀峰(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一、简要案情

马某向借刘某借款十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马某在工作时意外身故,其所在单位对此按照工伤死亡进行处理。刘某因上述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将马某之妻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之妻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法院将马某所在单位拟支付给马某之妻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予以保全。马某之妻对保全提出异议,认为该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保全。

二、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法院对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予以保全是合法的。

刘某起诉要求被告马某之妻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是因为马某之妻无论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还是做为马某遗产的继承人,被告均负有以马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偿还欠款的义务。

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死者的遗产(补偿的是因工亡造成20年减少的收入),还是属于给死者近亲属(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补偿,在学理上存在一定争议。但在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一致的情况下(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明显具有赔偿未来收入损失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

结合本案,无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哪一种性质,法院进行保全均为合法。理由是:

1.如果马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认定为给马某近亲属(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补偿,则被告作为马某之妻有权获得该笔款项的一半,其为该笔款项一半的所有者。因本案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义务进行偿还,法院保全被告所有的款项,当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条虽然是规定离婚后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追偿,但是“举轻以明重”,该条的精神同样适用本案,对于马某死亡后其妻仍负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义务。

换而言之,即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被告认为的属于其“个人财产”,被告仍应承担以该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

2. 如果马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认定为马某的遗产,则应首先从马某遗产中支付所欠债务,被告作为马某之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从继承的遗产中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完全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法院保全马某的遗产,也当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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