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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医疗的条件

来源:金尊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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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徐某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11184时许,被申请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其居住地的门卫张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被申请人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被申请人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21210日,被申请人被公安机关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1217日,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被申请人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26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徐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2.被鉴定人徐某20121118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1月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某需要继续治疗。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于2013124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徐某实施强制医疗。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人,其妄想他人欲对其加害而必须携带刀等防卫工具外出的行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认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由医疗机构作出评估,本案没有医疗机构的评估报告,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强制医疗中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根据以往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机构对其评估也只是对其病情痊愈的评估,法律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的评估权利。本案被申请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疗,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故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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