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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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违反人身保护裁定能否作为禁诉期起诉的新理由

来源:付玲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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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身保护裁定能否作为禁诉期起诉的新理由



一、【案件简要】:



贾某(女)与林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婚初双方感情融洽,但林某嗜酒,每次心情不佳喝醉回来就会贾某和其女进行殴打。长此以往林某养成了坏习惯,加之林某向来脾气不好,只要情绪不对就对妻子和孩子进行拳打脚踢。妻子几次因伤入院治疗,虽然屡屡报警,但民警都以家庭琐事稍作调解并没有进一步处理。久而久之,贾某已经伤痕累累,且最终无法忍受,贾某觉得应该结束这场婚姻。
于是,2013年贾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但没想到却遭到林某的多次暴力威胁,于是贾某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人民法院于201196日作出了有效期为6个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规定,被告不得对原告及女儿进行威胁、殴打、骚扰、跟踪。为此贾某撤回了离婚诉讼。不到两个月,林某因其他原因不顺,嗜酒比以前更厉害,喝醉后把所有的不愉快都指向贾某,并变本加厉的对贾某进行拳打脚踢,并把家里的家居砸坏。无奈,贾某在撤诉后的二个月再次以林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求。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第一次提起诉讼请求即以被告对其进行家庭暴力等理由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做出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内,被告再次实施了家庭暴力,对王某进行殴打,并破坏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法律规定新情况、新理由,对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可以少分或不分。综上,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确定对被告少分的原则予以分割。二审法院观点:被告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看法】:



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在我国,家庭暴力不是新鲜事,民警对于报警称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早已经见怪不怪。然而实践中,为了家庭和谐稳定,多数女人选择忍气吞声。在2013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来说,其保护力度是有限的。但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人身保护令”成为保护弱势女性的守护者。



第一、2008年我国首次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出可行性保护意见,但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



2008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这是我国首次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文件。虽然在此之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进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但因为《指南》仅仅属于一种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立法明确人身保护令,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20131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次通过法律的方式对人身保护令进行明确。



201323日,持续一年多的“疯狂英语”的创始人李阳离婚案也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另考虑到李阳存在家庭暴力,根据KIM的申请,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为: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首个人身保护令。



第三、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再次家庭暴力可否算作《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司法界持不同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新《民事诉讼法》已将此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结合本案,原告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以林某存在有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本案中,法院已经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在人身保护有效期内,林某再次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否属于“新情况”
“新理由”。现在司法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即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禁诉期内又以该理由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不应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后,法院相当于已经通过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将家庭暴力的情形归于“消灭”,但李某却在裁定有效期内重新实施家庭暴力,此种情形属于新发生的,该情况应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司法实践当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院也多数会采纳第二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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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付玲艳
  • 执业律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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