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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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难题和对策

来源:付玲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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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际、国内因泄漏商业秘密而起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性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掌握的某种特定技术、经营信息往往成为制胜的关键。为此,有的企业投入大量经费研发新产品、新工艺,以先进的技术、稳定的客户资源作为取胜的手段;也有的企业却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对别人的创新成果予以模仿、复制,以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企业的少数员工,会以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筹码,向同类公司兜售或要挟本公司大幅加薪。不少企业因为商业秘密被泄露而蒙受了巨额损失,有些甚至因此而遭受灭顶之灾。因此,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一个企业(尤其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至关重要的命题。


一、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性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条款中,按照我国法律的通常解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

1、 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除了特定范围内的少数人所知悉外,没有被公开过。

2、 价值性。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因此,无论是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之中的价值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3、 措施性。是指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建立了保密制度、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


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如下四类:

1.用盗窃、利诱、威胁、逼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无论是采用不正当手段直接从权利人那里获取,还是从侵权行为人那里获取,都属于非法获取的情形。

2.以非法手段处置了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从而获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或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的职员违反了权利人守密约定或违反了公司、企业的保密章程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而向外界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恶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 企业维权时容易遇到的难题

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在维权之路上往往会遇到一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而各单行法律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都各不相同,因此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这就给企业选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带来一定的困难。

2、 举证困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原告通常仅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但被告究竟使用了什么手段、获取了多少商业秘密却往往无从得知,这不仅会影响企业胜诉的机率,也可能使企业的诉讼请求低于实际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

3、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按照法律规定,侵权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但权利人被侵权后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是多少、违法使用者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或增加的利润数额是多少,都很难予以确定。


四、 企业应当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途径及行为方式,聚法律师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措施进行保护:

(一)内部保护

企业在产生、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必然会被一部分劳动者知悉,企业不可能不让部分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但必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密制度。企业可以同时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制定保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企业自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只要符合该解释条款的规定即有效。企业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尽可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制定一个详尽、细化的保密制度,内容可包括:秘密等级如何划分,不同秘级的商业秘密各需采取哪些保护措施;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员工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保密义务;职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还需承担何种保密义务;对于模范遵守保密制度或违背保密制度的奖惩措施等等。同时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以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故企业可在法律允许以及劳动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对违反保密制度、保密合同规定的员工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企业与劳动者签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合同)时,还应对竞业禁止的有关事项一并进行约定。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职工离职后三年)。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定,其主要价值同样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外部保护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交往也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合同,以防止对方掌握己方商业秘密后,成为己方的竞争对手或向第三方泄、失密,一旦后果发生,也便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及时寻求司法保护

每个企业都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应迅速寻求司法保护。在此种情形出现时,企业应当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手段、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并选择最能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与救济途径,让侵权者承担刑事或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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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付玲艳
  • 执业律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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