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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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案指引

来源:付玲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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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指引



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应尽可能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就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进行举证。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当一方当事人需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审核:



1)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3)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提交书面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2、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 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 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 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争议双方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的举证责任:



(一)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A、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形式);



B、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



C、提成、奖金、年终奖等计发依据及公示或送达依据;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书;



B、被解除者违法、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



C、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



   D、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程序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办理工作交接文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A、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书;



B、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依法定情况终止事实依据;



C、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程序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办理工作交接文件、发放《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



  8、用人单位主张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以下依据:



   A、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



B、审批手续、批准辞职的决定书;



C、办理工作交接文件,发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9、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10、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11、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其在本单位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享受情况举证,包括劳动者已享受的年休假、自愿放弃年休假享受的书面证明等;



  12、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举证:



  (1)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争议: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



  (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争议: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依据;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依据。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2、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3、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4、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5、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6、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应就其累计工作年限举证;



7、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七)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八)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九)当事人未按照举证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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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付玲艳
  • 执业律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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