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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来源:陈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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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和有利条件。2、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侵吞,是指行为人将由自己因职务关系而合法持有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转归第三人所有。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己保管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所谓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发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3、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

本罪在量刑方面具有如下规定: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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