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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劳动纠纷

“妮妲”台风日停工,企业要支付当日的工资吗?

来源:蒋四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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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4号台风“妮妲”于8月1日晚登陆广东,东莞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于8月1日20时发布防台风防汛紧急动员令,启动防风级应急响应,悬挂了台风红色预警信号,要求次日全市停工停产停课停市停运,广州、深圳、中山、珠海、惠州等地也采取了相应的“五停”应对措施。 从昨晚至今天,笔者陆续接到一些企业的来电咨询:企业如果今日停产,劳动者未提供劳动,需要支付当日的工资吗?对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资具有生存价值,其于劳动者而言,通常是劳动者唯一的生活来源,所以,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特别法,如《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对工资的支付给予特殊保护,非因法定的原因不得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企业不得借口因台风停工扣减劳动者工资。

其次,从未提供劳动的原因看,根据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的规定,企业此次的停工属于依法停工,而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一般因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导致未提供劳动,企业才可以无需支付工资,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就分别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反之,即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企业都应支付工资:(1))劳动者享受法定权利的休假(包括病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履行法定义务。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也作了基本类似的规定)。虽然前述规定的情形未包含此次的台风等自然灾害,但似可参照适用第七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再次,从劳动法的具体规定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此次因台风导致的停工时长符合该条的规定,企业应该依法支付劳动者当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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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蒋四清
  • 执业律所: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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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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