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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

《“全面二孩”新规实施后,企业如何在假期管理上与时俱进?》之二:在广东,产假只有98天吗?

来源:蒋四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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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产假为98天已众所周知。同时,包括广东在内的一些地方还规定了晚育产假,15天或30天不等。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国家不再提倡晚育,原来规定的晚育产假是否就取消了?现如今在广东,产假究竟为多少天?这里,笔者现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应该说,产假98天是劳动法关于产假的一般性的也是底线的规定,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6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的规定,在具备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和独生子女这四种情况下是可以增加产假的。此次“全面二孩”新规涉及到的是晚育和独生子女这两种情况。就前者而言,虽然新规不再有关于晚育假的奖励规定,但这只表明新法对晚育不再鼓励,并非禁止,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修改之前,其关于晚育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加上该规定有利于劳动者,故晚育假仍可享有;就后者而言,由于国家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以后对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故不再有这类增加的产假。

“全面二孩”新规除了在晚育和独生子女这两方面对产假做减法外,也还做了加法,即增加了生育假,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随后,修订后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据此作了明确,其在第31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只要属于计划内生育,不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也不管是否晚育,女员工都享有30天的奖励产假。

综上,在广东,产假的计算公式为:98天(基础假)+3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15天(双胞胎)+15天(晚育假)=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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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蒋四清
  • 执业律所: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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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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