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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非原创(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3-01 浏览量:0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实践中颇有争议。近日就有位王女士拿着一份协议来咨询,凭这一纸白纸黑字她是否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她要根据我的法律意见来进一步决定自己的生活选择。

  这份协议是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所写,内容大体如下:

  “男方在与女方的婚姻中曾经两次出轨,给女方的精神造成严重打击,因为男方多次表示痛改前非但依然违背诺言,女方已无法再容忍。但为了两个幼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挽救这个破碎的家庭,男方再次郑重道歉,并发誓:绝不再背叛,若有背叛,立刻离婚,并且净身出户,男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此外还列明了财产清单,事实上这对夫妇并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两套男方婚前与父母共同登记的房产。

  现实中,应该说这样的夫妻并不少见,男方因为外遇多次伤害妻子,却为保全婚姻又是求饶又是发誓。

  作为妻子的一方,虽然很受伤,但考虑到孩子、父母等多方面因素,甚至顾及多年的感情,总还不能痛下决心。人在这个时候总会寻求某种妥协和保障的出路,于是便出现了这类“忠诚协议”。因为有实质物质利益的捆绑,对妻子来说就感觉较有保障,应该说这类协议的产生是有其现实原因的。

  可惜的是,法律界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之后,目前法院普遍认定此类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有一天李先生因为感情出轨而导致离婚,王女士并不能因为李先生当初所写的这份协议而获得相应财产。

  如果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王女士还有什么办法来获得保障,以便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呢?其实还是有一些有效方法的。

  当涉及房产时,要求立刻完成房屋赠与过户是最有保障的方式。因为一旦过户,就表明财产的权属发生了变化,万一离婚就可以直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能让男方在出现婚姻不忠行为之后直接受到经济惩罚的方式,在男方还处于心理上感到有所亏欠的情况下,通常也是会同意的。

  当然,如果立即过户因为牵涉到房屋其他所有权人而有难度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来明确。因为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在用夫妻财产约定代替忠诚协议时,应避开离婚与否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表述,比如根据王女士的情况,她就可以与丈夫李先生签署协议:“双方协商决定,某房产上李某某的财产份额原为个人婚前财产,现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女方名字是否登记到产证上,男方均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万一不幸解体,王女士就可以要求按照这份双方签字的夫妻财产约定来要求分割财产。

  《婚姻法》 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在用夫妻财产约定代替忠诚协议时,应避开离婚与否等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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