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朝河律师

余朝河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格尊严,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139-8110-919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离婚诉讼的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来源:余朝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6
人浏览

离婚诉讼的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与其他诉讼当事人一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出庭时,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

但是,在“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

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民事行为,必须有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

“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最高法《民法通则意见》第78条)。

离婚诉讼中,原告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保证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赋予当事人平等参与和发表自己意见,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重要环节。

在庭审中,《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状况,只能由夫妻双方亲自感受和提出主张,代理人则无权代为感受和提出主张。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因此,原告本人未出庭、只由其代理人出庭代为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时,除被告方认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无效。同时,依照《民诉法》第62条和第129条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

综上分析,离婚诉讼的原告是可以不出庭的,只不过在被告方不认同其离婚诉求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结案而矣;除非提出了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以上内容由余朝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余朝河律师咨询。
余朝河律师
余朝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249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51号光明华都15楼1509室(绵阳四中旁)
139-8110-919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余朝河
  • 执业律所: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9-8110-9198
  • 地  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51号光明华都15楼1509室(绵阳四中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