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卫律师

谢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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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方平聚众斗殴辩护意见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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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方平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受害人的重伤结果不是被告人张方平所致。

  《×公物鉴(活)字[2009]084号鉴定文书》及××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受害人情况:左背部可见分别约20厘米、25厘米的创口,并可见气泡溢出,左肺呼吸音减弱,右肺呼吸音清。术中见左背部约20厘米长2处创口,其中第8肋处创口深达胸腔,2根肋骨骨折,沿创口撑开肋间,发现左下肺约8厘米裂伤。从此记载可清析看到受害人之所以构成重伤,完全是因为锐器所致,而被告人张方平仅仅使用了台球竿参与殴打,是不会造成受害人这样的伤情的,所以,本案中受害人的重伤结果不是张方平所致。

  二、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方平持械参与聚众斗殴。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张方平是在自己受到突然打击之后,随手从现场拎起一个台球竿进行还击,该台球竿不是他事先准备好随身携带的,不是有预谋有准备的,不能认定其持械参与聚众斗殴。

  2、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要作合理的解释,而不能作无限扩大化的解释。因为至目前为止,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械”的概念和范围作明确的界定,但是,按照通常的理解,“械”应当是具有严重杀伤力的器具,能够对公共管理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当一个人拿着这种“械”公然出现在公共场所时,会对公众产生一种无形的震慑力,使周围的公众产生不安全感,能够给社会公众造成惧怕和恐慌的心理。但本案中,被告人张方平所使用的台球竿,是一个娱乐工具,它一头粗,一头细,细头直径仅约0.8厘米,它不象钢管、木棍、钢刀、枪支等那样具有严重的杀伤力,即便一个人拿着这种工具,也绝不能给社会公众造成惧怕和恐慌心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等相关国家机关没有对“械”作具体的解释,但也不能对“械”作扩大解释,否则会导致刑罚过于苛厉,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将“械”界定为“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应当是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台球竿不应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械”的范围。公诉人举了例子,说菜刀是用切菜用,是一个生活工具,但被人用来就是凶器,这一点辩护人也不持异议,但菜刀和台球竿比起来,菜刀有严重的杀伤力,当一个手持菜刀横立在公共场所时,会让人毛骨悚然、公众恐慌,但一个人如果拿着台球竿立在公共场所就不会出现这种情景。一根绳子也可以将人置于死地,但不能将绳子视为“械”,“凶器”和“械”是不同的概念,所以菜刀和台球竿二者并无可比性,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方平持械聚众斗殴不能成立。

  三、对方是过错方。

  从本案的发生的原因看,是因为张方平的老乡刘亚欧的女朋友在××网吧受到调戏,刘亚欧与对方发生争执,后刘亚欧和赵永霖逃掉,对方又纠集了一部分人追赶,将张方平、张阳等堵在了××超市里,但张方平等不想与对方发生冲突,张方平就与对方谈和,愿意承担医疗费,并愿意请对方吃饭化解矛盾,对方态度开始缓和,本来一场纠纷就此可以化解。但对方问张方平是哪里人时,张方平如实回答是山东人,随即突然招致殴打,从而双方发生冲突。假如刘亚欧和赵永霖从××网吧逃掉后对方不再追赶,假如果对方听到被告人回答是山东人而不先动手殴打,本案就不会发生。对方是十几个人堵在了超市门口,被告人张方平等人有两种选择,一是逃跑,二是反抗。当时处的特殊地理位置,超市只有一个门,其他没有退路,选择逃跑这是毕经之路,对方十几个人堵住了门,且一部分手持钢管、握力器等具有严重杀伤力的器械,要冲出去是何等艰难,甚至后果是不堪设想。阻止殴斗不能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方平选择了反抗,其实也就选择了犯罪。如果要求被告人自己受到打击从而不予还手,这对被告人来说也是过于苛刻的。从本案发生的原因看,对方是过错方。

  四、被告人张方平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到案后能详细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并在供述中向侦查人员表明已经认识到了错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再一次得到印证。

  五、被告人张方平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是为自己的朋友,开始时极力阻止本案的发生,但最终未能如愿。被告人以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属于初犯。

  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意见,对被告人张方平从轻处罚。

  虽然我是张方平的辩护人,但我想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谈谈对本案的看法。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几位被告人,最大的也只是二十四、五岁,最小的年仅十八、九岁,案发时他们年龄更小。因为及早地承担起务工挣钱养家的责任,远离故土和父母,缺少父母的管教、约束和关爱,朋友就成了他们之间互相关爱和情感的依托基础,朋友之间的义气自然而然在他们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现在都年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了,但他们是身体成熟但心智和思想尚未成熟,遇事还不能深思熟虑,还不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因为朋友义气而一时的冲动使他们犯了严重地错误,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以牺牲自己的人身自由为代价,这个代价对这些年青人来说是惨重的。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数月的监禁生活,已经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做什么事情都三思而行,都要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这些朝气蓬勃的年青人社会给予更多的应该是教育、关怀和感化。作为张方平的辩护人,我建议要对张方平从轻处罚,也建议对所有的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这些因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的年青人一个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谢明卫

  ××年××月××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皆用化名,文中并作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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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1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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