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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之债权人权益保护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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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现实生活中,公司欠钱不还,人去楼空,债权人欲哭无泪,债权人无法及时足额受偿的情况比比皆是,债权人如何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债权人应当关注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这条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就是否定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就由公司背后的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股东即从公司的后台走向前台与公司共同对公司的债务买单,这是对债权人权益的有力保护措施。但是,并不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被揭开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是有条件的。

揭开公司面纱其实就是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有限责任而造成的结果。那么如何认定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呢?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股权资本显著不足,二是股东与公司人格的高度混同。

股权资本显著不足,也称资本弱化,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处筹借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现象。《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做了大幅度的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功能已大不如前。因此,应当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升级为动态的、弹性的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可以从公司往来账目中得到准确的数据,判断出是否属于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比如,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万元人民币,但其所筹借的债权资本竟然达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的比例为150,这显然是“瘦驴拉大车”,这家公司就是资本显著不足,是一家骨瘦如柴的公司,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将公司背后的大腹便便的肥硕股东揪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股东人格的高度混同,这一般发生在控制股东和公司之间,指公司和控制股东人格不分,混为一体。分为核心人格特征的混同和外围人格特征的混同,核心人格的混同如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等的混肴,外围人格的混同如信封、电话、传真、邮件、网址、工作服等的混肴。最为常见的现象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表现形式:(1)股东财产与公司资产边界混肴不分,如属于公司的资产登记在股东名下;(2)股东与公司财务不分,如股东与公司同用一本账,同用一银行账号;(3)股东与公司的业务不分,如股东与交易伙伴的所订合同由公司履行,公司与交易伙伴所订合同由股东履行;(4)股东与公司在机构方面混肴不分,如母子公司同用一个营销部、办公室等;(5)股东与公司之间人员不分,如母子公司董事、经理交叉任职过多过滥;(6)母公司直接操纵子公司的机关,如直接向子公司下达生产指标,直接任免子公司的管理人员;(7)其他方面的混同,如母子公司落款同一公司的信封、同一个网站、同一部电话、同一个邮箱等。

如果能够确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或者公司和股东人格高度混同,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诉讼或申请仲裁否认公司法人资格,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规定了控制股东的清算义务,如果控制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也可尝试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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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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