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昆仑律师

张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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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主体

来源:张昆仑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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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给法律适用带来了难题,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以下笔者试以公司合法有效成立为前提探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 

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此时的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首先应区分受让人善意和非善意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合同一方存在欺诈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主张撤销合同。因此,如转让人存在欺诈,则善意受让人可以另行起诉或提起反诉主张撤销合同。一旦转让合同被撤销后,瑕疵出资责任应由转让人承担。对于善意的标准,可以从受让时价格、受让人主观过错程度、市场经济人的一般理性等几方面予以考量。在受让人非善意的情形下,受让人应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受让人通常也不具有履行债务能力。当然,非善意的标准应从恶意和重大过失两方面予以考量,受让人若非恶意,且无重大过失,仅具有一般过失,在合同被撤销时,仍由转让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合同撤销之诉超过诉讼时效或受让人在无规避法律前提下放弃主张其权利时,则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即由瑕疵出资人承担抑或瑕疵出资人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非一人公司情况下,瑕疵出资责任主体可能超越瑕疵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范畴。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解释方法,我们可以得出,发起人瑕疵出资时不仅和其他发起人对非发起人股东及公司就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主体就不限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还应包括其他发起人。同样,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时,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亦不仅限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亦应包括其他未瑕疵出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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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昆仑
  • 执业律所: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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