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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利息问题

来源:李易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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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利息问题

一、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读:

1、自然人之间是个特例,因为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一律不计利息,因此,本解释很别扭地保留了这一规定。

2、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第一、没有约定利息的,在借款期间内,不计利息。借款逾期后,可按年利

率6%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本解释第二十九条)。

第二、利息约定不明的,利息的金额,法院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在实务中,如果通过合同、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能推定的,按推定的合法利率计算,如果不能推定,则可能按年利率6%计算。

3、对于非自然人之间借贷,在借款期间内,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是不计利息,如果是约定不明,是有利息的,只是由法院在综合认定利息额。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别呢?因为约定不明,说明本身还是有利息的,借贷双方对利息的有无并无争议,争议的只是利率的高低问题。

二、约定利率的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即月息2%,是受法律保护的。

2、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超过部分,债务人有权主张返还,或冲抵尚欠的借款本息;

3、对于24%至36%之间利息,根据本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系自愿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已履行的,不用返还,没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三、利息与本金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利息转本金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1、前期利息可转为后期本金,但转本的前提是前期利息未超过年息24%;超过的部分无效。

2、息转本后,变大的本金仍在计息,再计的本息总和,不得超过同期限未转本的借款本息计算总和,超过的部分无效。

3、息转本,表面上看是计复利,事实上,由于有不得超过未转本的同期段借款本息总和的兜底限制,在法律规定上,转不转,意义不是太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认定等因素,则会产生巨大差异。

五、逾期利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逾期利息本身也是利息,其利率同样受利息的一般规定。

2、期内期外均未约定利率,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

3、约定了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按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本条讲年利率24%总包原则:即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的部分无效。

六、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读:

1、两限三区原则概念由最高法院肖峰法官提出

2、结合本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两限三区原则可归纳为:以24%和36%为两限制。24%(含本数)以下的利息都保护(保护区),超过24%到36%(含本数)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自由区),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禁止区)。

   七、提前还贷以实际期间计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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