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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来源:李易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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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做出了系统的规定,本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了如下总结。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借款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此条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其次,讲借款交付时生效的合同范围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2、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以成立时生效。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明确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的借贷合同不以交付借款为生效要件,成立时即生效。根据第九条与第十条的规定,若自然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出借人反悔,借款人不能向出借人主张违约责任,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反悔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违约责任。

3、企业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款协议有效。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款规定首次确认了企业间的借款的合法化,约定除具有合同无效及借款协议无效的情形外,因生产经营所需繁盛的借贷合同有效,此为本次立法的突破性规定。

4、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内集资订立借贷合同有效。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借贷行为涉犯罪不当然免除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此条规定,约定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须经人民法院按照民事程序审理后确定,更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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