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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

来源:李易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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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


一、父母出全资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若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若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若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若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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