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来源:李易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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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黑龙江省XXX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是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作为黑龙江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的法律顾问,现就你公司违约事宜函告如下:
贵公司与XXX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望贵公司在一周之内支付到期工程50 250元及窗户款20 000元,双方可继续合作,如到期未付,我们将代表XXX提起诉讼,届时,贵公司不仅自行承担未完工程的直接损失,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还应承担逾期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其它诉讼损失,忘贵公司尽早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X尽快恢复施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此致
X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函 人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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