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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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刑事案件

一起从组织卖淫罪改判介绍卖淫罪案例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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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61月,何某某组织介绍李某某卖淫1次,之后李某某离开。20164月至6月,何某某组织介绍万某、秦某卖淫5次。在此期间,何某某负责联系嫖客、收取嫖资、安排接送失足少女前往卖淫地点等。后又为方便组织卖淫,被告人何某某在丰都县高家镇鸿发小区租了一间无牌门面房屋给自己及万某等人居住。

  【争议焦点】何谋谋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设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卖淫人员累计达到三人以上。本案中,卖淫人员已累计达到三人以上,符合《解释》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设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而且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本案中,卖淫人员在同一时间段最多就两人,不存在三人以上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某虽然具有联系嫖客、与嫖客谈价格、收取嫖资、确定与卖淫女之间对嫖资的分配、接送卖淫女等“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是卖淫女李某某与万某、秦某是在不同时段从事卖淫活动,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条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何某某介绍卖淫的事实,尚未达到《解释》对介绍卖淫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原判认定情节严重不当。故二审法院认定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采纳结果】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该案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就“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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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锦锡
  • 执业律所: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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