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文律师

刘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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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夫妻双方离婚后关于抚养争议的处理方式及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来源:刘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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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肉亲情不可断,即使父母离婚夫妻关系不复存在,但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却是无法断绝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在不同阶段应尽之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做出了归属,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怎么处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哪些情况下会无法实现探望权呢?

 

一、离婚后的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

不只是离婚的时候,会发生子女抚养纠纷,离婚后,男女双方也可能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对于这类纠纷,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同时,综合了财产分割情况,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必要的照顾,财产分割时进行了倾斜;一方有无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等相关因素,那么这种情况下双方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仅仅考虑到了子女的实际生活,且隐含了财产分割等其他方面的各种因素,故双方对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不仅是单纯的抚养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应按照该协议的内容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

2、双方对抚养费数额的约定牵涉到身份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及双方的家庭生活。《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三、哪些情况无法实现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无法实现探望权的情形有:

1、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

3、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例如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网吧、营业性电子游戏所等;

4、探望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举止,如打骂、或者管教方法不当等;

5、探望权人本人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恶习且当着孩子的面进行,如赌博、进行淫秽活动等,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的影响;

6、在探望过程中恶意造谣中伤另一方,导致子女与另一方相处时不愉快等等。

以上这些情况,由于探望造成了对未成年的伤害,经过批评还不知悔改的,法院可以判定不准许探望。待这些情况消失后,才会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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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志文
  • 执业律所: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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