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辩护的主要方法
 
   思路决定出路,方法决定结果。刑事辩护的方法多种多样,就危险(醉酒)驾驶而言,亦无外乎对于案卷证据的审查、当事人的询问以及办案机关的沟通,从目的论上来讲,探究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刑事辩护的根本,通过对证据的研究进一步还原客观事实,努力实现辩护的效果和意义。
 
   1. 立足辩护职能,仔细审查案卷证据
 
   (1)书证、物证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危险(醉酒)驾驶的书证主要包括行为人驾驶信息资料(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行为记录等)、户籍证明资料等,针对驾驶信息,律师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包括实际驾驶的车型是否对应驾驶证规定的车型),机动车号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营运性车辆,以往驾驶行为如何,特别是关注有无酒驾前科(是法定的从重情节),如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有酒驾前科,律师应同时审查是否附有相应的处罚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以及该记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针对户籍证明,应审查当事人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还要关注当事人身体状况,因为存在身体严重健康问题的,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针对其他的书证,要仔细审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
 
    (2)鉴定意见中的真实性、同一性审查
    危险(醉酒)驾驶案通常要经过两次酒精(乙醇)含量鉴定,前一次为呼气酒精测试,后二次则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即抽血化验。虽然在实务中,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一般不作为最后认定的结论,但在特殊情况下,现行法律亦有明文规定,如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或者在抽取血样前又喝酒的,就会以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考虑到酒精含量浓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同一性要格外重视。一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合法,审查有无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鉴定人有无相应职称,有无违法回避规定等;二要审查鉴定程序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符合一般程序性要求前提下,还需审查是否符合血液鉴定该类专业的检验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如抽血消毒用具的成分(有无酒精成分);三要审查检材情况。在实务中,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是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律师要高度重视审查检材(即血样)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完整记录,应当指出的是,此时需要结合医院抽血记录、抽血录像等证据,看检材来源是否与上述证据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主要应当审查现场提取血液是否与实际检材同一,有无受到污染等;四要审查鉴定文书形式是否完整、齐备。有无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能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视听资料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
   目前在大部分地区,办案机关都对于危险(醉酒)驾驶的查获、取证等全过程都作了录音录像,这有利于各方了解全案案发过程及重要环节的取证行为。律师应当着重审查相关试听资料是否为原件,是否系全程、全面、全部,特别是对于三个方面要认真查看:一是查获时的录音录像,审查当事人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情节,办案机关有无出示执法证件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无配合执法以及配合程度(有无抗拒检查);二是取证行为的录音录像,审查呼气检测仪器是否更换过吹气管,检测结果是否当场告知当事人,医院抽血是否及时,抽血过程有无全程、完整摄录,提取血液后有无及时封存并签署上相关人员的姓名,办案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有无超过必要的行为权限,强制措施是否合理;三是行驶路段的卡口照片或录像,当事人若途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属法定的从重情节,故办案机关都应当提供卡口的照片或录像,即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发现缺失该份证据,而办案机关又认为当事人有途径上述路段的情节的,律师应当提出不予以认定的意见。
 
    (4)言词证据中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律师要着重审查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员是否合法,供述是否一致、连贯,是否自愿供述,相关辩解有无如实记录,是否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作案的起因、动机如何等。对于有证人证言,要着重审查该证言内容是否真实,如是否系知情人所作,是否系通过直接感官得知的信息,有无通过推测而得出的结论,即证人推测性、猜测性证言,是否有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形等。有多份证人证言的,要比较各证言之间的差异,就重要情节,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评判。
   对于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一般从性质上也认为属证人证言,该项证据中,通常会对查获过程有详细的描述,律师要重点审查叙述经过是否合情合理,有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对于一些有特殊情节的要更加关注。如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审查是否系当事人主动报警或他人报警后没有离开现场等待处理的情节,现场当事人有无配合执法的情节,现场查获的行为人、车辆是否就系当事人和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等。
 
   2.做到兼听则明,认真倾听当事人和家属的意见
 
   作为刑辩律师,在查阅证据的同时,应当主动、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危险(醉酒)驾驶案办案周期短,律师要及时会见,将相关法律第一时间解释给当事人听,同时应依法核实证据,并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实务中,当事人比较关心的是能否判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等问题,律师要依照现行规定予以释明,讲明可能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在适当情况下,比如当事人具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时,律师可以着重就刑事速裁程序进行解答,告知该制度的意义和实际价值,并建议当事人选择适用。同时,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认罪悔罪,有损失的建议赔偿损失。
 
   在会见当事人家属时,律师要阐明危险(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告知对方该类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安抚家属心情,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建议家属帮助当事人予以理赔,积极参与和解,争取受害方予以谅解,进而在当事人量刑时可获得从轻处理。
 
   3. 突出办案时效,及时沟通办案人员,提出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对于案件中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在证据方面存在的疑问,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律师要主动和侦查、检察机关进行交流,争取在上述两个环节就能获得答复或给与解决,如依法可以作相对不起诉的,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而不拉长羁押周期,减少当事人的痛苦。对于证据存在疑问的,如可能涉及非法证据的,要及时提出排除适用的建议,并充分说理,增强办案机关的认可度。对于量刑建议,律师可以主动建议办案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在审判阶段,要将全案中可能从轻、减轻的情节与法官作充分沟通,通过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等方式进行充分阐述,获得最有益当事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