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担任辩护人,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法律明确规定,有三类人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一类人就是律师,第二类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现实中一般主要是法律工作者或者社居委、单位推荐的人,第三类就是亲友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但是亲友担任辩护人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够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三类人绝对不能够担任辩护人,即便是被告人的亲属符合该三类情形那么也不能担任辩护人。还有四类情形,如果被告人亲属符合的话,还需要经人民法院批准才能够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分别为一下四种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需要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介入,辩护人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能够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属于亲友的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到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但在实践中亲友担任辩护人却困难重重。由于亲友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等因素,检察院多考虑亲友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难理性的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加之亲友多不具备律师资格,缺乏一定的刑事诉讼纪律约束,为了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罪甚至可能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往往会不予批准辩护人的会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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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介入案件的阶段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而亲友在侦查阶段是无法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的。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二、 亲友担任辩护人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印案件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刑事案件案卷材料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辩护的重要材料,对于了解案情,制定辩护策略等辩护工作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一份及时、完整的案卷材料,可以使得辩护人尽早的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为出庭辩护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可以说该材料的取得是越早越好、越完整越好。而亲友作为辩护人想要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才可以去查阅、复印卷宗。

三、 亲友担任辩护人往往难以实现会见通信权

自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即享有会见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类案件以外,绝大部分案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基本没有什么障碍,大部分看守所也都为律师会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亲友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是无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从而在侦查阶段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亲友作为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则需要事先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批准才可以会见。

四、 亲友担任辩护人无调查取证权

对于有些案件,辩护律师认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侦查机关没有调取的,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在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亲友作为辩护人则无此项权利,其无权调查取证,从这个角度来说,辩护律师所能够行使的权利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五、 辩护律师享有提出意见权

辩护律师的工作不仅仅体现在开庭时,在刑事案件进程中辩护律师还享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的权利。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些律师意见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死刑复核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无罪被定有罪、轻罪被定重罪,不应当逮捕而被批准逮捕等情况的出现。可以说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意见是刑事辩护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亲友作为辩护人这一部分重要的工作无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