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甩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俣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台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三)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台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