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雇佣关系的区别,简单理解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家强制性的一些规定。而雇佣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举证责任方面也是有区别的。3、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也是有区别的,工伤的伤残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雇佣关系有时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的采用的是: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如果是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叁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叁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应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