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保婚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签订“保婚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做化名处理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陈某与刘某经朋友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情感破裂,陈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刘某用自有资金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宝马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陈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陈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认为陈某起诉离婚导致“保婚”协议无效,上述商品房和宝马轿车应还是属于刘某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陈某找到了邓斌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争议:
本案中的“保婚”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邓斌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在仔细全面的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之后有以下观点: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无相反证据证实陈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
2.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