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森律师

徐玉森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大庆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碰瓷"到底构成什么罪?

来源:徐玉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4
人浏览
    对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的这种“碰瓷”行为人们并不陌生,那么“碰瓷”到底构成什么罪?许多人未必能全面了解。根据“碰瓷”的特点,其目的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即不同情形的“碰瓷”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等。因此,在“碰瓷”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第一种情形(敲诈勒索型)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第二种情形(诈骗型)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三种情形(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情形(抢劫型)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第五种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
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以上内容由徐玉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徐玉森律师咨询。
徐玉森律师
徐玉森律师
帮助过 428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馨园东门南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玉森
  • 执业律所: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06*********57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大庆
  • 地  址:
    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馨园东门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