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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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十年后才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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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为了保障各方权益、避免矛盾发生,一般会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相关细节、条款及解决争议的途经等。近日,常熟法院却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事隔10年后,原告才诉至法院主张债权,这10万货款还能兑现吗?

2002年至2007年间,原告荧光粉厂与被告照明公司之间存在荧光粉买卖业务,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原告荧光粉厂向被告照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对账,被告仍结欠原告10万元货款。20181023日,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双方只是口头合同,货款也并不是即时结清,实际往来中付款时间由被告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安排。对于事隔10年才主张债权,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支付之日起算,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拒绝支付货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可以在法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内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因此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照明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且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双方的交易习惯属于即时结算,即原告荧光粉厂在每次发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左右,被告即支付货款。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是20074月份,最后一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2007426日,被告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是2007514日,原告应在2009514日前起诉,现事隔10年之久,应当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货款履行期限未作约定,则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从2002年至2007年间原被告双方的履约行为来看,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之间的间隔不长,在被告最后一次支付货款后十余年被告未再支付货款,原告也未向其主张权利,现原告以诉讼时效期限应自本次诉讼时起算,有悖常理,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如遇纠纷矛盾,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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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倪晓敏
  • 执业律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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