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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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豪车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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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欠债不还的人,有些人甚至采取不法手段企图逃债。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方买受人的汽车转让行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服装公司与被告某动漫公司之间有多年业务往来,一直为该动漫公司加工童装。但到了20161月,某动漫公司在尚欠某服装公司36万余元加工款且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超过75万元的轿车低价转让给第三方虞某,并在1月底过户。原告得知后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其权益,因此把某动漫公司及虞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车辆转让行为。


据虞某陈述,该车辆转让是其父亲以48万元价款与姜某(某动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交的,转让款由姜某结欠其父亲的18万元借款抵扣后,再由姜某父亲另行支付了30万元。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一某动漫公司在欠人钱款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不得以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可以认定,姜某无权对属于被告一某动漫公司所有的轿车进行处分,更不能以被告一公司的财产来抵扣其个人债务,其做法为法律所禁止。两被告理应明知该禁止性法规,且在目前被告一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无法履行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姜某私下将轿车过户给被告二虞某,显然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主张要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车辆转让行为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一般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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