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吴丁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3
人浏览

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7.如何认定公司章程中禁止或者严格限制股权(股份)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

 

  答: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属性的公司自治规则。公司章程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及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原则相冲突,如有冲突,所制定的条款无效。

 

  (1)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禁止股权转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项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转让事项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者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的限制比公司法规定更为严格是否合法的问题,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认可根据公司利益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一定限制。但,任何财产权皆具有处分权能,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违反财产权的本质,比如,约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所有股东同意”,则属于无效条款。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能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理由: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没有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另行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能限制股份转让。

 

  8.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答: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与否不影响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影响该协议能否实际履行。理由:第一,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具有独立性,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按照协议自身的内容,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加以认定。即便优先权股东行使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只要该协议本身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协议仍然有效。第二,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能否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决定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可获得实际履行;其他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直接产生阻断股权转让于第三人的效力,导致该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不能。第三人可以根据与转让股东之间协议的内容,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第三,关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优先权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稳定的原则出发,不再享有优先权。

 

  (二)股东会决议有关问题

 

  9.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自行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如何认定?

 

  答: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自行签署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行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定的形成程序要求,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理由:首先,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有法定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股东对股东会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换言之,只要股东之间对股东会所议事项存在争议,就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不召开股东会就对应由股东会所议事项作出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第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适用并非没有边界。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做法,超越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合法适用范围,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司法如果不予规制,将架空公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设计。第三,应正确理解股东会设置的内在价值。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平台,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待议事项作出自己的意思决定,众股东分散之意思决定通过表决权规则汇集形成集体意志,转化为公司意思。不通过股东会这一平台,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任何一个股东的意志均无法上升为公司意志。

 

  (三)股东知情权有关问题

 

  10.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

 

  答: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理由: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管理层的重要方式,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查阅内容的不同,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亦有所区别。对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还可要求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不负有目的说明义务。但是,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查阅目的,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还可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对于能否一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未予明确。但是,基于原始会计凭证才是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的反映,如果将小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将难以确保通过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在会计账簿虚假记载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造成股东知情权落空。

 

  (四)“对赌协议”有关问题

 

  11.如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答:“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其核心条款通常表现为,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目标公司需要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实现一定业绩或达到一定条件,一旦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约定业绩或条件,则投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给付一定的现金补偿或以股权回购、转让的方式获得补偿。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因合同相对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目标公司直接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因协议内容会降低公司责任能力,违背资本维持原则,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公司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果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认定为有效。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问题

 

  12.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公司股东对涉及公司承担债务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因其与原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非原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理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虚假诉讼的侵害。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无论从实体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比较容易审查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准确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对外经营负债侵害其权益的,就内部关系而言,公司对外的经营活动一定程度上会对股东权利产生影响,这种情形下,股东与公司可依据公司管理规范寻求争议解决途径;就外部关系而言,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权益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即使公司因为错误生效判决造成损失,也应由公司作为适格当事人启动相关纠错程序,而非公司股东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直接否认公司对外经营行为并拒绝承担相应裁判结果(除非公司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股东权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应立足于原诉审理的事实或者结果为该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这种影响和联系是直接而明确的,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不应作扩大和延伸解释。


以上内容由吴丁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丁亚律师咨询。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351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丁亚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6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中国技术交易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