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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讨债公司合法吗

来源:吴丁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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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是很难要回来的,有时候会委托讨债公司去帮我们讨债,那讨债公司合法吗?接下来由吴丁亚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知晓讨债公司,但很少人知道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检察官乔苹苹说,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被中国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债务等原因使得债权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顺利要回欠款,向法院求助又面临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于是讨债公司便有了存活的市场。然而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

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讨债公司

常引发刑事犯罪

律师提示,讨债公司索债的程序通常为:寻找债务人——锁定债务人活动范围——控制债务人——向债务人催要债务——债务人被迫还钱——从债权人处获得约定的酬劳费用。而讨债公司索债成功无非依靠两种手段:心理威胁和身体威胁。一般情况下,讨债公司大多是通过身体威胁来索债,而身体上的威胁极易引发刑事犯罪,从被查获构成犯罪的讨债团伙来看,讨债公司引发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讨债人员组成复杂化。讨债公司成员结构较为复杂,多由社会无业人员或者刑满释放人员组成。讨债手段非法化。讨债公司成员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法逼迫当事人偿还债务,总之,为了达到目的“会想尽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掠夺化。对于债务人,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胡搅蛮缠、语言威胁甚至用暴力等

不正当手段讨要;对于委托他们的债权人,如未能顺利讨回债务或没拿到相应提成,他们就会巧立名目以支付调查费、差旅费等索要钱财。讨债过程可能涉及多种刑事犯罪。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讨债名义,故意挑起事端。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多种罪名:如在讨债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口角,遂纠集人员与对方大打出手,涉嫌聚众斗殴罪;或到债务人公司肆意闹事,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有的因为没有讨要到债务,从委托人处拿不到“报酬”,反过来向债务人敲诈勒索“劳务费”,涉嫌敲诈勒索罪;讨要过程中遭到债务人拒绝,心生不满而故意伤害债务人身体进行报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为了迫使债务人尽早归还债务,长时间的非法控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讨债公司

暴露许多社会问题

律师提示,“讨债公司暴露许多社会问题。”法官侯培丽说,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债务人单方认为欠债还只是道德问题,并不触犯法律,因此采用东躲西藏的方式逃避债务,甚至采取欺骗的方式拖欠债务,致使债权人内心的矛盾不断升级;另一方面债权人错误地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觉得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只要能够让债务人还钱自己都不理亏,从而在自己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转向讨债公司,根本意识不到以非法手段讨要合法债务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牟取暴利。一般情况下,讨债公司收取的酬劳费都是债权的20%至30%,而且即便讨要不成也会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债权人也不敢不给,可谓旱涝保收。所以在高比例利益回报的驱使下,讨债公司屡禁不止,并且不断有人甘冒刑事处罚的风险大行其道。

三是缺少对债权债务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债务人长期躲债、拖债、赖债,债权人面对自己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找不到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运作的周期长,易使债务人转移资产,在花费一定诉讼费用的前提下还有可能因执行不了而告终,使债权人望而却步。无奈之下,债权人才会选择投入少、见效快、保成效的讨债公司。

四是缺乏对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机制。有些时候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而讨债公司却能准确找到并将债务人控制起来,是因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被肆意外透给犯罪分子,也是致使讨债公司顺利完成“业务”的侧面因素。

五是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债务人欠钱不还也不会被记录在案,对其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都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这使得债务人拖欠欠款甚至对欠款百般抵赖的社会成本十分低廉,从而助长了这些不良信用债务人的底气。

国家应取缔讨债公司

律师提示,“国家应该取缔讨债公司,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支撑。”检察官孙玲彦说,解决债务纠纷有三种正当途径: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二是有法律工作者介入,通过非讼方式解决;三是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讨债公司的出现,冲击了正规法律服务市场。讨债公司的经营活动多数不正常、不规范,可能滋生各类问题,会破坏正常的法制秩序,应予取缔。

与此同时,法院应加大对“老赖”的刑事制裁力度。“目前,司法机关对暴力讨债行为有了较为严厉的制裁,可对‘老赖’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够。”暴力讨债情况增多,已经暴露出我国诚信度缺失。有些债务人有钱不还,并且转移财产以防法院执行。但实践中,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接受法律惩罚的“老赖”不是很多。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对这种无赖行为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这既有助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也能减少因讨债不成导致的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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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丁亚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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