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来源:吴丁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7
人浏览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是越来越重要了,而其中的著作权便是代表,它关乎着作者的切身权益,但随着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得越来越频繁,保护著作权是当下这个社会的基本要求。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对此下面吴丁亚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著作权法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吴丁亚律师提示,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吴丁亚律师提示: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 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 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二)行政责任:

(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 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犯第 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 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

5、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 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保护著作权是这个时代的要求。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以上内容由吴丁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丁亚律师咨询。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351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丁亚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6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中国技术交易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