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看管被诉赔偿-- 讲解幼儿看护责任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疏忽看管被诉赔偿--知名律师常卫东讲解幼儿看护责任
近期,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基本案情是原告被一幼童撞伤,向孩子监护人起诉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里,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理。在民法意义上,自然人被区分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劳动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部分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等方面认定。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完全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见,对于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其监护人是具有法定看护义务的。
律师在此提示: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幼童的看护,避免因看顾不力致幼童损伤或导致他人受伤的不利后果。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