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来源:田径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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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商品房,因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交付产权凭证,从而引发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中,开发商答辩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业主要求退还房屋及赔偿损失金额过高,故而双方协商未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予解除合同,开发商支付业主逾期办证违约金3万元。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有“强奸”民意之嫌,这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一、交付产权凭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即便合同没有约定,亦不能免除;
二、双方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且不违法。
三、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意见解释》的规定,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产权凭证后一年内,开发商尚未交付凭证的,业主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不但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也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相违背。业主购买住房的目的即是取得产权凭证,在没有房屋凭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不合理、不合法,且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田径律师
20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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