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振国律师

任振国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

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技巧

来源:任振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0
人浏览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 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就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容易被推翻,除非举出反证。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很多时候录音时间较长,当事人说不到重点,难以取到有用的证据。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该类证据的取证往往是处于离婚阶段,对方存有戒心和防备。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4、证人证言;是批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1)  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
  婚姻家庭案件证人多是亲戚朋友,因此证据效力较低。
  (2)  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
  婚姻家庭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带有主观色彩,观点缺乏中立。
  (3)  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
   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
  (4)  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要求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自诉书”。事实上,婚姻案件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力明显会力度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5、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 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   



以上内容由任振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任振国律师咨询。
任振国律师
任振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19人好评:16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与潜山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27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任振国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93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与潜山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2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