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律师

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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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作为单位代理的仲裁答辩状

来源:王胜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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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郑州XXX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刘

被答辩人:X,男,汉族,19657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系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与事实严重不符,答辩人自2010年10月份成立近6年来,一直实行人性化管理,工资按时发放,从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各方面都遵纪守法,请答辩人扪心自问:“你自2013年11月份入职公司以来,答辩人有无无故拖欠或者克扣你哪怕一分钱的工资?”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进入2016年以来,答辩人受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效益下滑,不再需要安排被答辩人经常加班,被答辩人可能对加班工资减少心生不满,在工作期间发牢骚,散布谣言,不能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严重违反答辩人的规章制度,给答辩人造成恶劣影响及经济损失,答辩人本着挽救为先的原则,由答辩人领导给被答辩人谈心,做思想工作,被答辩人不但不能体谅领导的良苦用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出深刻检讨,反而被领导批评后闹情绪不辞而别,之后再也无法取得联系,直到答辩人接到贵委仲裁申请书及传票才知道被答辩人歪曲事实起诉了答辩人,并要求答辩人赔偿。本案系被答辩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赔偿金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的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被答辩人的这一要求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均属盲目要求,纯属无理取闹。

答辩人是一个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企业,与职工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与被答辩人亦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工作马虎,而且其最大的毛病是无中生有,由此在答辩人公司造成广泛的极其恶劣的不良影响。像被答辩人这样明明与答辩人签有劳动合同,却否认这一事实,这与其无中生有如出一辙。鉴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所以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其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另外,被答辩人将自己的一份劳动合同丢失或者匿藏,拒不出示,即便是被答辩人自欺欺人其也应考虑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无论从被答辩人入职的第二个月即从2013年12月起分段计算仲裁时效还是从被答辩人入职满一年即从2014年11月起整体计算仲裁时效,均早已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此项诉讼请求。

三、申请人列错贵委名字,是否符合贵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标准,请贵委仲裁庭合议。

综上,被答辩人在工作期间散布谣言,无中生有,给答辩人造成恶劣影响及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答辩人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被答辩人作出相应的教育批评,但被答辩人不但不能体谅答辩人的良苦用心,作出深刻反省,痛改前非,反而捏造事实,滥用诉权,向贵委提出一系列不合理的仲裁请求,贵委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以体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答辩人:郑州XXXXX公司

                         代理人:王胜利

                       2016年 6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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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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