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明律师

张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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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来源:张雪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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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胡xx的一审辩护人。就公诉人指控的事实部分,作如下简要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主观故意方面: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而故意伤害罪则不具有上述犯罪动机和目的。

二、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具体人数、人员组成都不曾了解,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其行为大多是对素不相识的人无缘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典型的流氓作风。在实际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从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击打的部位、下手轻重等来看,均无明显伤害他人的迹象,而故意伤害罪则从行为人的手段上能够较为明显的反映出其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三、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具体到本案中而言,案发的起因就是被告人方红波因与被害人打牌分钱发生争议而引起纠纷,然后被害人二次带人去找被告人方红波麻烦,期间被告人胡xx受被告人方as之邀,为了朋友意气,抱着耍威风、吓唬吓唬对方的目的而加入了本案,但其自始自终均不认识被害人,具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胡青云也并未用力砍被害人,其目的只是想吓退对方,主观上并无明确伤害他人的故意,且事实上被害人所受重伤的几刀也并非被告人胡xx所砍,至于具体砍杨xx、还是高xx或者张三、李四,则更是具有随意性。并且本案发生在热闹的大街上,明显对过路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作为共同犯罪案件,既然其他四位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被告人在具有同样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只是因为其殴打的被害人被其他同案犯砍成重伤而追究其故意伤害罪,这有违《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被告人胡青云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

张雪明   律师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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