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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如何确定被冒名者的股东资格及责任承担?

吴某与燊德有限公司、付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1、卞某系吴某的女儿,卞某于2014年投资设立燊德公司时,将其母亲吴某登记为燊德公司的股东。

2、公司设立后,吴某以卞某“偷拿”其身份证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其股东资格。

3、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卞某和吴某系股权代持关系,而非冒名登记。

4、吴某遂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审,要求否认其股东资格。

原审法院认为:

吴某享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理由如下:

第一,吴某认为A公司工商内档资料上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故吴某不享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对此,该院认为吴某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其一,股东姓名登记系公司登记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即使吴某并未真实出资抑或并未亲自签名,亦不能否定其股东身份;其二,A公司成立时,设立公司并不要求投资人必须到场,代办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比较普遍,工商登记材料中投资人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因此,吴某欲凭工商登记资料中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从而否定其股东资格,显然依据不足。

第二,本院注意到A公司工商内档资料中有吴某的身份信息,而吴某对此的解释是其身份证存放在家中的固定位置,其女儿卞某将身份证拿走使用,但并未告知其具体用途。对此,该院认为吴某的上述解释不能成立。理由:其一,根据卞某在(2016)沪0120民初1784号案件中的陈述,卞某最初并不同意投资设立A公司,在黄某告知卞某将其母亲吴某登记为名义股东,不须其母亲出钱时,卞某才同意将其母亲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卞某对投资设立被告A公司一事具有较高的警惕性。在此情况下,卞某私自将吴某身份证交付给黄某设立公司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投资设立A公司并非小事,根据常理,卞某理应将借用身份证设立公司的情况与其母亲进行沟通后才会向黄某交付身份证。因此,该院有充分理由认定,吴某明知卞某借其名义设立A公司的事实。其二,卞某系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执行总裁一职,并向A公司实际进行了投资,但因卞某银行职员的身份,其不宜成为A公司的显名股东,在此情况下,卞某将其母亲吴某作为显名股东,而其自己作为隐名股东,并不违背交易常理。综上,吴某明知其女儿卞某将其作为被告A公司的股东进行登记,现因各方产生纠纷,吴某即要求否认其股东资格,显然缺乏正当理由。

第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系其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从此角度而言,吴某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否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与否。因此,在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从维护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及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量,本院对吴某要求否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分析,本院认定吴某享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故本院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吴某是被冒名登记为燊德公司股东,还是基于与卞某的代持关系被登记为显名股东。原审中,燊德公司及该公司股东付某、吴某主张吴某与卞某系隐名代持关系。卞某在(2016)沪0120民初字1784号案件中陈述,在黄某告知卞某将其母亲吴某登记为名义股东,不须其母亲出钱时,卞某才同意将其母亲登记为燊德公司的股东。结合卞某系燊德公司执行总裁的身份,以及吴某与卞某的母女关系,本院对原审认定两者间系股权代持关系予以认同。吴某要求否认其股东资格,本院难以支持。吴某主张卞某“偷拿”其身份证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吴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

上述案例的焦点在于卞某和吴某之间是股权代持关系?还是冒名登记?在现实中,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或进行股东、法人变更登记引发的工商行政案件也经常发生。如果有一天你“莫名其妙”发现自己被登记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这个时候我们要怎么办呢?

1.什么是冒名登记

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

从客观层面来说,冒名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而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只不过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将其列为股东而已。

从主观层面来说,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

2被冒名者是公司股东吗?

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8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冒名者既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也未真正履行出资义务,仅仅是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将其列为股东。因此,不应当将被冒名者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也不应赋予其任何股东权利与义务。

3被冒名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

被冒名成为公司股东随之将面临承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任,以及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或者出现其他需要股东对债权人进行赔偿责任的风险。因此,一旦发现自己被冒名成为公司股东,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以规避承担股东责任的风险。

首先,被冒名者应当先与公司、冒名股东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其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被冒名者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错误登记。

被冒名者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主要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民事救济:

(一)向法院提起确认非股东身份的确认之诉。

(二)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以侵害姓名权为由,以冒名者为被告。

(三)以工商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虚假登记。

 

4要证明是否被冒名登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冒名事实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基本已达成共识由主张被冒名者来承担举证责任。

被冒名者需要举证冒名者是如何取得其身份证原件的,如果不能合理解释,被冒名者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冒名者还需要尽可能提供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签有被冒名者姓名的相关资料,并对前述材料申请笔迹鉴定。不过仅证明这一点并不能证明被冒名事实,因为实践中很多股东的工商登记都是由别人代签,法律也并未明文禁止这种做法。

法院在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过程中,还会对其他因素进行考量,比如冒名者和被冒名者的关系、冒名者的身份和经济状况、被冒名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被冒名者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等等。被冒名者在诉前需要做好充足准备,为法官提出的疑问做出合理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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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你的回答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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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感谢律师的回复,真的很有帮助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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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律师耐心的为我解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8-11-02